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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司法廳關于對《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

      來源: 山西省司法廳 發布時間: 2023-02-23 10:16

        為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按照立法程序,現對《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登錄山西司法行政網或者關注山西司法微信公眾號,查閱征求意見稿。歡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于3月17日前將意見和建議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聯系人,或者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郵箱。

        感謝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立法三處 趙利娜

        聯系電話:0351—6922123

        地 址:太原市小店區學府街41號

        郵 編:030006

        郵 箱:sxssftlfsc3@163.com??


        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

      (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保護應當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采取保護和教育相結合、特別保護和優先保護相結合的措施。

        第四條 【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的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配備兒童督導員,具體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和關愛服務工作。

        第五條 【社會參與】保護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人專崗,配備兒童主任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落實強制報告和家庭監護監督職責。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鼓勵發展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專業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建立未成年人社會關愛服務體系,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環境。

        第六條 【強制報告制度】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或者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行政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統計調查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狀況的統計、調查和分析,發布未成年人保護有關信息。

        第八條 【表彰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九條??【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增強未成年人的自理能力和自律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鼓勵和引導未成年人參與家庭勞動,參加各類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條??【照護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照護,不得使其處于無人看護狀態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等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且符合道德品質、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聯系等要求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委托代為照護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加強和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幼兒園的溝通。

        第十一條 【關注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狀況,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時,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采取保護措施。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狀況,增進親情溝通,并對未成年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思想和心理問題給予正確引導。

        第十二條 【家庭教育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積極參加政府、學校、社區、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提高家庭教育能力,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涉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家庭教育意見或者家庭教育指導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預防制止不良行為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并進行合理管教。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引誘、脅迫、教唆未成年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安全教育和家庭安全保障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排除引發火災、觸電、燒燙傷、中毒、銳器、跌落等傷害的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戶外安全和交通保障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前往河道、水庫等危險水域游泳、戲水或者實施其他危險行為,避免未成年人發生溺水、動物傷害、走失等事故。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規,增強交通安全意識。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攜帶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車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副駕駛座位,不得將未滿八周歲未成年人單獨留在車內。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讓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攜帶未成年人乘坐電動自行車、摩托車的應當為其正確佩戴安全頭盔。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六條 【學校保護工作制度】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校長是未成年學生學校保護的第一責任人。中小學校應當設立法治副校長,協助開展法治教育、學生保護、安全管理、預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鼓勵學校設立學生保護委員會,開展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

        第十七條 【教職員工義務】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平等對待未成年人,在履行職責期間應當盡到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護義務。

        教職員工應當遵守師德師風,不得體罰、侮辱、恐嚇未成年人,不得因家境困難、身體殘疾、學習能力不足等原因歧視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受教育權保障】學校應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健全輟學或者休學、長期請假學生的報告備案制度;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教育懲戒和處分】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申辯加重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懲戒或者處分。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因違反學校紀律被學校教育懲戒或者處分的未成年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按照規定向學?;蛘呓逃姓块T提出申訴。

        第二十條 【課程教育保障】學校應當依據國家和地方課程標準設置教學課程,并將勞動教育、安全教育、健康教育、預防犯罪教育、防范欺凌教育、防范性侵教育、網絡素養教育等納入教學內容。

        第二十一條 【休息娛樂體育活動保障】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保證其每日在校期間體育鍛煉活動時間不少于一小時。

        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占用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寒暑假期、法定節假日、休息日集體補課,加重其學習負擔。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幼兒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二十二條 【減輕學生作業負擔】學校應當落實國家關于減輕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過重學業負擔有關規定,全面壓減學生作業總量和時長。

        學校應當提供豐富多樣的課后服務,對未成年學生進行作業輔導,組織開展科普、文體、藝術、勞動、閱讀等活動。禁止利用課后服務時間講授課程。

        第二十三條 【衛生保健】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按國家要求設置衛生室、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衛生技術人員。

        學校、幼兒園發現在校、在園未成年人患病、受傷的,應當第一時間進行治療或者救助,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與醫療機構聯系,送往醫療機構就醫。

        鼓勵學校、幼兒園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近視的發生和發展。

        第二十四條 【心理健康輔導】學校應當關注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設立心理健康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輔導人員,定期開展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篩查,提供心理健康咨詢和服務,對存在行為偏差、心理障礙的未成年學生給予相應的心理疏導,必要時轉介上級專業精神心理機構。對心理康復期學生及時追蹤,關注其心理狀況,促進其更好地回歸學習生活。

        未成年學生的心理健康情況以及學校采取的相應措施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二十五條 【校園安全】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設施、完善無障礙設施,配備安保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學校、幼兒園實行封閉化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學校應當協同相關部門加強校園及周邊地區綜合治理,開展定期排查,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做好早期預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妥善處置。

        第二十六條 【學習活動設施安全】學校、幼兒園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學習和生活設施,提供的食品、藥品、校服、教具、餐具、體育運動器材等學習、生活和活動用品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標準,并向家長、未成年人和教職員工公開采購情況。

        學校、幼兒園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性活動、超負荷的體力勞動或者其他與其年齡、身心健康不相適應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應急預案】學校、幼兒園應當制定地震、火災、洪水、泥石流、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且定期組織在校、在園未成年人進行逃生和自救演練,提高未成年學生的應急保護能力。

        第二十八條 【校園欺凌防治】學校應當將未成年學生欺凌防控工作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建立校園欺凌防控和處置機制。學校應當及時制止未成年學生欺凌行為,定期開展預防和應對欺凌行為的主題教育,設立并公布學生欺凌投訴、求助通道。

        第二十九條 【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對未成年人開展與其年齡相適應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幼兒園發現對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條 【家校聯系】學校應當建立與未成年學生家長的聯系制度,通過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等家校聯系渠道,及時了解、溝通未成年學生的情況,為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參照執行】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二條 【密接單位義務】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建立入職準入查詢制度和違法犯罪記錄常規查詢制度。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三十三條 【住宿經營者義務】 旅館、賓館、酒店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并登記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與共同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查驗并登記入住人員的身份證件。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三十四條 【公共場所減免優惠】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公共圖書館、青少年宮、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公園、兒童活動中心、兒童之家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植物園等場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專供未成年人活動的空間、設施設備、器械器具等,成年人不得占用,有關單位不得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條 【營業性娛樂場所等義務】 學校、幼兒園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六條 【煙酒彩票經營者義務】 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 【禁止文身】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三十八條 【隱私權保護】 未經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集、使用、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報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應當客觀、審慎和適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社會力量參與】鼓勵、支持和引導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和服務。

        培育未成年人保護類社會組織,加強未成年人社會工作專業隊伍建設。鼓勵發展未成年人保護領域專業社會工作和志愿服務,引導志愿者參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推動社區、社會工作者、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志愿者、社區公益慈善資源共同組建未成年人社會關愛服務體系,加強特殊未成年人群體的關愛救助保護工作。

        推進村(社區)少先隊組織、“兒童之家”、“兒童快樂家園”等兒童關愛服務陣地建設,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娛樂、教育、心理等服務活動。

      第五章 網絡保護

        第四十條 【網絡保護協作機制】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教育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通信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信息共享、聯合執法、信息公開等工作機制,協同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

        第四十一條 【學校網絡保護義務】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將網絡安全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和提高未成年學生上網技能、安全防護、信息甄別等網絡素養能力。

        學校應當合理開展網絡教學活動,科學安排線上教學內容和時長,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防止不良信息侵入校園網絡。

        學校應當加強對未成年學生使用網絡和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的管理,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二條 【監護人網絡保護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教育、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使用網絡:

       ?。ㄒ唬┨岣咦陨砭W絡素養,規范自身網絡使用行為,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上網習慣;

       ?。ǘ┐_保在手機、電腦等智能終端產品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防范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

       ?。ㄈ┖侠戆才盼闯赡耆耸褂镁W絡的時間;

       ?。ㄋ模┘皶r發現、制止和矯正未成年人不當網絡行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網絡違法侵害和不良信息影響;

       ?。ㄎ澹╆P注成年人所使用的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防止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網絡支付賬戶、網絡游戲注冊賬號進行網絡消費或者接觸不適合未成年人的網絡游戲;

       ?。┌l現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或者遭受網絡暴力等情形的,及時干預或者報告;

       ?。ㄆ撸┪闯赡耆说母改富蛘咂渌O護人在教育、引導和監督未成年人使用網絡中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義務】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規范網絡產品和服務,建立健全與未成年人保護相關的投訴、舉報制度、網絡信息生產和傳播審核制度等。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青少年模式。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賞等服務,禁止誘導未成年人參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現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的,有權向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四條 【網絡沉迷防治】縣級以上新聞出版、教育行政、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網信、公安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預防網絡沉迷機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修改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內容、功能或者規則,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預防網絡沉迷的有關情況。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辱罵、毆打、拘禁、脅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出臺與未成年人相關的個人信息保護地方標準??h級以上網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網絡運營者建立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并指定專人負責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按照規定采集、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網絡欺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全遭受網絡欺凌證據、行使通知權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通知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必要措施。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擴散。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人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應當符合相應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合理設置時段、時長和內容,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應當建立屬地未成年人在線教育網絡平臺備案管理制度、黑白名單制度和日常監管制度;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機構設置、人員資質、收費監管等方面制定相關標準和制度。

        第四十八條 【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對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的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進行監督,督促其落實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措施。

        學校、社區、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可以通過安排專業人員或者招募志愿者參與等方式,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指導。????

        第四十九條 【互聯網行業組織義務】互聯網行業相關組織應當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行業規范和行為準則,加強行業自律,倡導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和信息處理者主動承擔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責任,及時清除、過濾或者屏蔽互聯網違法信息,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互聯網違法信息。

      第六章 政府保護

        第五十條 【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各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和站點,推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會同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組建和培訓家庭教育指導隊伍,制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規范。

        第五十一條 【義務教育權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保障適齡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以公辦學校為主體,統籌安排隨遷子女入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控輟保學工作機制,組織和督促適齡未成年人入學,解決其接受義務教育困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行政督促復學機制,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證適齡未成年人入學,合理安置殘疾兒童就近就便接受義務教育。

        對學校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學生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教育活動場所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確因城鄉建設征用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場所的規模和標準,先行規劃和建設,并配置相應的設施。

        第五十三條 【校舍安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學校校舍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對于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舍,應當及時維修、改造。在校舍維修、改造期間,應當妥善安置未成年學生,保障其正常的學習和生活。

        第五十四條 【衛生和心理健康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指導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為未成年人提供疫苗接種以及傳染病、常見病、多發病、心理疾病防治等衛生保健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重視未成年人早期發展服務,推動建立醫療機構對未成年人視力、聽力、肢體、智力殘疾和兒童孤獨癥早期篩查、診斷、干預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加強未成年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規范開展學生心理健康狀況評估與監測工作,加強早期發現和及時干預。

        第五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學校、幼兒園、教育培訓機構等相關機構及其教師和其他人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采取措施督促學校減輕未成年學生過重的學習負擔,不得把升學率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指標。

        第五十六條 【托育與學前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育、學前教育事業,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興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幼兒園。

        第五十七條 【文化市場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支持、鼓勵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文化產品的創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加強對中小學教材、教輔讀物出版、發行市場的監督管理,對中小學教材、教輔讀物出版、發行前的內容進行審查,確保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聞出版、文化和旅游、教育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圖書、報刊、影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文化產品等文化產品市場的監督管理,凈化未成年人文化產品市場,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五十八條 【校園、幼兒園周邊安全】公安機關應當將學校、幼兒園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完善學校、幼兒園周邊公共安全視頻監控,在學校、幼兒園設立警務室,預防和制止各類治安隱患,預防和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學校、幼兒園門口及其周邊道路規劃、設置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道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設施,并加強維護和管理。在未成年人上學和放學時,應當加強對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的維護,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學校、幼兒園周邊生產、經營、服務、建筑施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優化學校、幼兒園周邊環境,維護學校、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十九條 【公安、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記錄提供義務】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聯動機制建設,為依法申請查詢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從業人員違法犯罪記錄的單位,提供方便、高效的查詢渠道。

        第六十條 【涉未成年人相關商品等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對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戲游藝設備、游樂設施,以及向未成年人提供餐飲、休息和接送的服務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門應當加強對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規接納未成年人行為的監督管理,監督學校、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采取未成年人網絡安全保護措施,督促指導各地公共圖書館、文化館以及劇院、旅游景區景點等場所,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六十一條 【人社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完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并有培訓需求的未成年人進行就業技能培訓。

        第六十二條 【未成年人友好城市建設】各級政府應當積極推動未成年人友好城市建設,加強城市街區、社區、道路以及學校、醫院、公園、公共圖書館、科普場館、體育場所、綠地、公共交通等各類服務設施和場地適兒化改造,全面構建未成年人友好空間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并優化未成年人活動場所和設施的配置,整合社區資源,開展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兼顧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成長需求的活動和服務項目,建設兒童友好社區。

        第六十三條 【投訴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接到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投訴、控告、舉報之后,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答復相關人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受理的事項,應當告知其有權受理的部門、單位或者及時轉交有關部門、單位。

      第七章 司法保護

        第六十四條 【司法保護聯動機制】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加強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社會觀護、經濟救助、轉學安置、犯罪記錄封存等工作的相互銜接。

        第六十五條 【專門機構和人員】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由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中,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

        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員負責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鼓勵建立未成年人工作專家庫。

        第六十六條 【司法救助】 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為未成年人提供專項法律援助志愿服務。

        第六十七條 【與未成年人相關的社會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根據情況自行或者委托相關社會組織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制作社會調查報告,為辦理案件提供參考。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撫養、收養、監護、探望、繼承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社會組織對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六十八條 【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與技能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負責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管理工作,將服刑在教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義務教育,并對義務教育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對服刑在教未成年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相關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應當予以協助。

        第六十九條 【犯罪記錄封存】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的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

        第七十條 【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特別保護措施】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應當依法在專門設置的取證保護場所或者其他適當場所內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是女性的,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辦案人員到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調查取證的,應當避免駕駛警車、穿著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響被害人名譽、隱私的方式。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第七十一條【對未盡義務單位的監督】 因未盡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護等保護職責,被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司法機關提出建議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報被建議單位的上級機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自律組織等,并報告同級未成年人保護機構。

        第七十二條 【法治宣傳教育】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根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點,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釋法力度,開展常態化、多形式的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八章 特別保護

        第七十三條 【特別保護制度】對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留守未成年人、殘疾未成年人和重病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以及存在其他監護缺失或者監護不當情形導致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照料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等危險狀態的,應當依法實行特別保護。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救助】公安機關發現監護不當情形或者接到有關報告的,應當立即制止正在發生的侵害行為,對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采取批評教育、出具告誡書、治安管理處罰等措施,并通報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在處置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身體受到傷害,或者需要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臨時監護的,應當先送至衛生健康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救治或者體檢。

        第七十五條 【民政部門救助、醫保部門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救助管理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規范化建設,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導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依照相關規定給予救助。將符合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特困人員供養。對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未成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資助。

        第七十六條 【臨時監護】依法履行臨時監護職責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委托親屬撫養、家庭寄養等臨時生活照料方式,或者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承擔臨時監護職責的機構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醫療救治和預防接種、教育、心理輔導、情感撫慰等工作,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七十七條??【長期監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以及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未成年人進行長期監護。

        第七十八條 【家庭監護評估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擬采取監護干預措施的,應當對未成年人家庭的監護狀況、監護能力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提出有針對性的干預幫扶措施。

        家庭監護評估可以由相關部門委托市、縣(市、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機構實施。

        第七十九條 【監護干預】臨時監護期間,經家庭監護評估,監護人重新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應該將未成年人領回撫養。

        監護人領回未成年人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監護人的監護情況進行隨訪。

        對仍拒絕、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存在監護不當情形的,應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教育行政部門、檢察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學校、未成年人親屬以及監護能力評估機構等進行會商,并征求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意見,就后續處置措施形成書面會商結論,并組織實施。

        第八十條 【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外出務工人員應當與留守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系,及時了解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學校發現留守未成年人心理、行為異常的,應當及時干預,并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農村留守未成年人關愛保護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留守未成年人信息臺賬,一人一檔案,實行動態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走訪、全面排查,及時掌握農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鼓勵留守未成年人比較集中的村(社區)設立兒童之家等服務機構。鼓勵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群團組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假期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依托學校、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舉辦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

        第八十一條 【殘疾兒童福利服務】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確定康復救助范圍、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及其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兒童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推動建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康復與教育相結合,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實施義務教育。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隨班就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援引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 【學生、幼兒傷害事故法律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對學生、幼兒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規經營法律責任】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 【侵占、損毀教學設施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未成年人教育教學和校外活動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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